109年度衛字第1號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為丁類家事
非訟事件,此觀
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2款、第74條、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。又家事
非訟事件,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;聲請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
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109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,000元,
上開裁定業分別於109年5月22日、109年6月10日分別送達聲請人
住所地及彰濱秀傳紀念醫院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
足憑。
惟聲請人
迄今尚未繳費,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答詢表附卷
可稽,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