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號
原 告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敏雄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
968,001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20,50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0,00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