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號
原 告 鼎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世昌
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等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,800,000元(即買
賣價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