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  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(聲請人)與被告等(相對人等)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 ,原告(聲請人)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(聲請人)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裁判費用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(聲請)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書狀載:「民事調解聲請(起訴)狀」、當事人欄稱謂   載:「原告、被告」及聲明事項,則本件究聲請調解或提起   訴訟?  ㈠若欲聲請調解,請更正為「民事聲請調解狀」,當事人稱謂   應更正為「聲請人、相對人」。  ㈡若欲提起訴訟,請更正為「民事起訴狀」,書狀內容應更正   為「訴之聲明」。 二、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,在土地所有人方面,為其所有權之擴   張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,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,參照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,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  ,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  額為準;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  減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)   ,故請陳報因通行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   稱系爭土地)所增價額為何?及通行系爭土地面積約略多少   平方公尺?並提出通行系爭土地增額之相關證明文件。若逾   期陳報,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計算標的價額。 三、陳報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「   地號全部」(資料無遮掩)。 四、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土地共有人之真實姓名、年籍資料。若本   件為提起訴訟,請按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;若本   件為聲請調解,請按相對人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聲請狀。 五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