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
原 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錢育毅
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
律師
上列原告(
聲請人)與
被告等(
相對人等)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
,原告(
聲請人)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原告(聲請人)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裁判費用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(聲請)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書狀載:「民事調解聲請(起訴)狀」、
當事人欄稱謂
載:「原告、被告」及聲明事項,則本件究聲請調解或提起
訴訟?
㈠若欲聲請調解,請更正為「民事聲請調解狀」,當事人稱謂
應更正為「聲請人、相對人」。
㈡若欲提起訴訟,請更正為「民事
起訴狀」,書狀內容應更正
為「
訴之聲明」。
二、
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,在土地所有人方面,為其
所有權之擴
張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,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,
參照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,鄰地通行權
訴訟標的之價額
,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
額為準;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
減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
可資參照)
,故請陳報因通行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
稱
系爭土地)所增價額為何?及通行系爭土地面積約略多少
平方公尺?並提出通行系爭土地增額之相關證明文件。若逾
期陳報,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計算標的價額。
三、陳報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「
地號全部」(資料無遮掩)。
四、再依
上開資料補正土地共有人之真實姓名、
年籍資料。若本
件為提起訴訟,請按
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;若本
件為聲請調解,請按相對人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
聲請狀。
五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