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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。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,969,594元(即聲請 人主張通行所增價值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