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
聲 請 人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錢育毅
代 理 人 廖元應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
請費。查
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,969,594元(即聲請
人主張通行所增價值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
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
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