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  告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裁 判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民事訴訟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,請求法   院為判決之程序,故民事訴訟必有:㈠特定之當事人;亦即   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(原告、被告)。㈡私法上權利義   務之紛爭: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。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   之判決,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,即一定之明確聲明(應受   判決事項之聲明)。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,始為完整。僅有   對立之當事人,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,固不能成訴,   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,而無請求法院   為如何判決之內容,亦完整之訴。因之,當事人、訴訟標   的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之聲明)乃為訴之三要素。 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   ,即因此故。又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 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。該款   所稱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   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   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 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及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 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於強制執行,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,民事起訴狀固 載:「訴之聲明:被告無權占用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 ○號面積1350平方公尺約408坪,請求拆屋還地。五年租 金至清償日止,每月租金新臺幣6,000元及按法定利率年息 計算之利息。」,僅知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並請求 相當不當得利所生爭議,仍無法知悉原告究請求法院為如和 內容之判決,故請陳報訴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 判決;若請求被告拆除坐落63地號土地上之房屋或地上物, 應載明面積(平方公尺);請求被告給付相當不當得利之租 金,應載明請求五年租金之數額,及按何時起按月給付原告 新臺幣6,000元)。 二、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二份。 三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