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荃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,15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聲請人應收送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