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2號
聲 請 人 荃統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華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,15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
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