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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  告 八甲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玲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㈠第一類   土地登記謄本「地號全部」、㈡使用分區證明書(全部資料   均無遮掩)。 二、依上開資料,陳報被繼承人王錦卿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   0鄰○○巷0○0號)之繼承人為何人?提出其除戶謄本、繼  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。 三、再依上開資料,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被告人數提出   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