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6號
原 告 環球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敏生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趙漢周即漢昆水電工程
行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
9,75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5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,1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