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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 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裁判 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㈠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第一類土地登   記謄本「地號全部」、㈡同地段86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  「建號全部」及㈢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(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  )。 二、依上開資料,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號建物所有權人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被告為何人?及   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。 三、陳報民事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;若逾期未陳報   ,即依342-5、342-6地號土地總面積共157.81平方公尺,核  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 四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2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