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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 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  幣1,240,130元【計算式:(342-5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9.39   平方公尺+342-6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18.13平方公尺+342-   8地號土地應拆除面積88.38平方公尺)×109年土地公告現   值均為10,7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375元。 二、陳報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  「地號全部」及㈡異動索引(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