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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 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懋傑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前經本院以民 國109年8月12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240, 130元,應徵第1審裁判費13,375元,原告已如數繳納。惟原告其 後追加請求被告拆除336地號上面積約26.4464㎡之建物返還基地 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,976 元,即追加後訴訟標的價 額合計1,523,106元,應徵裁判費16,147 元,扣除已繳金額後, 應補繳裁判費2,77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