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
原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慶漳
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懋傑等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前經本院以民
國109年8月12日裁定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240,
130元,應徵第1審
裁判費13,375元,原告已如數繳納。
惟原告其
後追加請求被告拆除336地號上面積約26.4464㎡之建物返還基地
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,976 元,即追加後訴訟標的價
額合計1,523,106元,應徵裁判費16,147 元,扣除已繳金額後,
應補繳裁判費2,77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
追
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