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0號
原 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錢育毅
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
律師
複代理人 林芳依
上列原告與
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前
聲請調
解,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3,969,594元(即原告主張通行所增價值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,303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,000元,尚欠
新臺幣38,30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