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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  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複代理人  林芳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前聲請調 解,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3,969,594元(即原告主張通行所增價值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,303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,000元,尚欠 新臺幣38,30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