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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  告 佳格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雨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