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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訂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  告 伸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盛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訂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65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2,5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