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6號
原 告 伸運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郁盛
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給付訂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65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12,5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