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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  告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695,738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