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8號
原 告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若谷
上列原告與
被告凱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695,738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