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2號
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守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農漁牧生產合作社等人間請
求確認社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
(下同)1,128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187元。
二、提出被
繼承人洪文博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,於民
國104年3月23日死亡)之全部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
補正事項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