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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社員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 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農漁牧生產合作社等人間請 求確認社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  (下同)1,128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187元。 二、提出被繼承人洪文博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,於民   國104年3月23日死亡)之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