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
原 告 陳文祺
上列原告與
被告耀輪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遲延利息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366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56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