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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遲延利息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  告 陳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輪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366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56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