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9號
原 告 吳炎生
上列原告與
被告順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,46
9,9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,7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