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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  告 大河凡而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隴鈦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2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2,561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,83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6,3 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