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3號
聲 請 人 林皇佑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達盛電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,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規定,表明為調解標的之
法律關係、原因事實及爭議之情形,亦未記載調解之聲明內容,
且未記載相對人法定
代理人(代表人)之姓名。茲限聲請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:⑴為調解標的之
法律關係、原因
事實及爭議情形,與聲明之內容;⑵相對人達盛電子公司(全名
達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)代表人之姓名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