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9號
原 告 台北城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代
代理人 汪鳳娟
原 告 陳建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百傑財經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
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查原告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,及確定
被告陳存照、謝素娟、劉成枝與被告百傑財經大樓
區分所有權人
間委任關係不存在,備位之訴請求撤銷
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
部分決議,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且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應以
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
之1即新台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(同法第77條之12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