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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  告 台北城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代代理人 汪鳳娟 原   告 陳建男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傑財經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,及確定 被告陳存照、謝素娟、劉成枝與被告百傑財經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間委任關係不存在,備位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部分決議,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應以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即新台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(同法第77條之12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