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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  告 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吳秀卿發支付命 令。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20 萬元 (請求違約賠償120萬元部分,不併計其金額),應徵裁判費12, 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380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,若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