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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  告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政佑       謝淮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雅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94,218 元 〔計算式:10,500 元/㎡×(20坪即66.116㎡)〕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