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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  告 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展新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 )2,287,134 元〔起訴前1日即109年10月19日台灣銀行之美金 兌換新台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8.985元計算,計算式:28.985元× 78,907.514=2,287,134 元〕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671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