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3號
原 告 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裕展新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
)2,287,134 元〔
按起訴前1日即109年10月19日台灣銀行之美金
兌換新台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8.985元計算,計算式:28.985元×
78,907.514=2,287,134 元〕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671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