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
原 告 巫 梗
訴訟
代理人 魏光玄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亞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
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台幣(下同)276萬4,000 元〔計算式:(84萬6,000元+
85萬元+75萬元+170萬元)×2/3=276萬4,000元〕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8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