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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  告 巫 梗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 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(下同)276萬4,000 元〔計算式:(84萬6,000元+ 85萬元+75萬元+170萬元)×2/3=276萬4,000元〕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