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5號
原 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錢育毅
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。
二、具狀陳報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之活動鐵柵門及車庫占用
土地之約略面積,以便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如未
按期陳報,
即以全部土地核定。
三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車籍登記名義人為「徐駿億」,地址
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0號。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
名及其
住所或
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