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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  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。 二、具狀陳報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之活動鐵柵門及車庫占用   土地之約略面積,以便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如未按期陳報,   即以全部土地核定。 三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車籍登記名義人為「徐駿億」,地址   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0號。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   名及其住所或居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