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0號
原 告 彰化縣警察局
法定
代理人 許錫榮
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
律師
複 代理 人 周志一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9
8,8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