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5號
原 告 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金呈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冠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819
萬9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8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