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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  告 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呈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819 萬9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8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