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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帳冊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  告 邱振華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振榮等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查閱之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之 帳冊等物無法客觀評斷其交易價額,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 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定之(同法第77條之12 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1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