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0號
原 告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柏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許清山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且未於
起訴狀簽名或蓋章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(下同)2,918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908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如數補繳,及補正簽章(到院補正,或寄來簽章完畢之起訴狀
1至3頁亦可)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