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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  告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且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(下同)2,918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908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補繳,及補正簽章(到院補正,或寄來簽章完畢之起訴狀 1至3頁亦可)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