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5號
原 告 吳哲維
訴訟
代理人 易帥君
律師
蔡文元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赫亞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64,
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