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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  告 吳哲維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     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亞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64, 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