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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 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名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  幣(下同)11,089,200 元〔計算式:4,500元/㎡×(8,073   ㎡×997/8073+1,015㎡)+4,800元/㎡×424=11,089,200   元〕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,592元。 二、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第   一類登記謄本(地號全部;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