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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  告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凱聖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1,215,661元,應徵裁判費13,07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57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如數補繳,若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