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
原 告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源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凱聖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
同)1,215,661元,應徵
裁判費13,07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57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
如數補繳,若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