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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  告 億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0000000000 地   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地號全部;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   及地籍圖謄本。 二、補正全部被告完整姓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