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
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鴻溪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23日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337,6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6,24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