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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  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 張于憶律師 被   告 正豊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炳泉 被   告 徐木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