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  告 賴娟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聖祥、益詮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汽車修繕費部分,非屬過失傷害案件犯 罪事實所生損害,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,惟本件既已移 送至民事庭,得補繳裁判費予以補正。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9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