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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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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 被   告 致億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杰新 人 被   告 柯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,574,693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 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等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,係主張略以: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 於民國(下同)109年7月15日邀同被告黃杰新、柯美惠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,並保證被告對原告所負現在(含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債務之借款、票據、保證、透支 、貼現、承兌、墊款、開發信用狀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, 以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為限額,願與被告連帶負全部償 付之責任。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向原告陸續借款4筆合 計本金750萬元,還本付息方式:每月依年金法,月平均 攤付本息;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,除依約定利率 之10%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約定利率10%, 逾期超過6個月另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幾經攤還,目 前尚欠本金5,574,693元,及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。被 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自109年7月15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,屢 經催討均未置理,依約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黃杰新 、柯美惠依約為其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 三、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保證書、約定書、 借據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、借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,核 屬相符,而被告等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視 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 息及違約金,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借款金額 │ 借款餘額 │ 利息 │ 年利率 │ 違約金 │ │號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│ (民國) │ │ (民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在6個月以內 │逾期超過6個月者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者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625,000元 │143,670元 │自109年7月29日起│ 2.85% │自109年8月30日起│自110年3月1日起 │ 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至110年2月28日止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,000,000元 │1,000,000元 │自109年7月15日起│ 1.5% │自109年8月16日起│自110年2月16日起│ │ │ │ │至110年3月26日止│ │至110年2月15日止│至110年3月26日止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110年3月27日起│ 2.85% │ │自110年3月27日起│ 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,875,000元 │431,023元 │自109年7月29日起│ 2.85% │自109年8月30日起│自110年3月1日起 │ 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至110年2月28日止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4,000,000元 │4,000,000元 │自109年7月15日起│ 1.5% │自109年8月16日起│自110年2月16日起│ │ │ │ │至110年3月26日止│ │至110年2月15日止│至110年3月26日止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110年3月27日起│ 2.85% │ │自110年3月27日起│ 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㈠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%計付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