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52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
被 告 致億塑膠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杰新
人
被 告 柯美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,574,693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等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
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,係主張
略以: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
於民國(下同)109年7月15日邀同被告黃杰新、柯美惠為連
帶
保證人向原告借款,並保證被告對原告所負現在(含過去
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債務之借款、票據、保證、透支
、貼現、承兌、墊款、開發信用狀、
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,
以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為限額,願與被告連帶負全部償
付之責任。
嗣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向原告陸續借款4筆合
計本金750萬元,還本付息方式:每月依年金法,
按月平均
攤付本息;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,除依約定利率
之10%計付
遲延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約定利率10%,
逾期超過6個月另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,幾經攤還,目
前尚欠本金5,574,693元,及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。
詎被
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自109年7月15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,屢
經催討均未置理,依約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黃杰新
、柯美惠依約為其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爰依
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
法律關係,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。
三、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
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
經查,原告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保證書、約定書、
借據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、借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,
核
屬相符,而被告等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
作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
準用第1項規定,視
同
自認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
連帶保證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
息及違約金,
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
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品潔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借款金額 │ 借款餘額 │ 利息 │ 年利率 │ 違約金 │
│號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│ (民國) │ │ (民國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在6個月以內 │逾期超過6個月者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者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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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625,000元 │143,670元 │自109年7月29日起│ 2.85% │自109年8月30日起│自110年3月1日起 │
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至110年2月28日止│至清償日止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,000,000元 │1,000,000元 │自109年7月15日起│ 1.5% │自109年8月16日起│自110年2月16日起│
│ │ │ │至110年3月26日止│ │至110年2月15日止│至110年3月26日止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110年3月27日起│ 2.85% │ │自110年3月27日起│
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,875,000元 │431,023元 │自109年7月29日起│ 2.85% │自109年8月30日起│自110年3月1日起 │
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至110年2月28日止│至清償日止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4,000,000元 │4,000,000元 │自109年7月15日起│ 1.5% │自109年8月16日起│自110年2月16日起│
│ │ │ │至110年3月26日止│ │至110年2月15日止│至110年3月26日止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110年3月27日起│ 2.85% │ │自110年3月27日起│
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㈠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%計付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