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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
原      告 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周柏逸 

訴訟代理人  林建平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許清山 
訴訟代理人  黃文進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曾信嘉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張竫榆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參項之記載,應更正為:「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5,419,60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,258,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」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廖涵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