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
原 告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
曾信嘉律師
張竫榆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、
正本應更正如下: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參項之記載,應更正為:「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5,419,60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,258,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」 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