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
即 原 告 人義能源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上訴人許清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232,632元,逾期未繳,即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,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
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而核定之,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,258,820元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
裁判費十分之五,即徵收
232,632元。
二、核
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
232,632元,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