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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汎歐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水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:原判決第一項關 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台幣(下同)188萬6,038元部分 及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;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。據此核算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00 萬元 【計算式:0000000-0000000=0000000,0000000為一審判決命 上訴人給付之數額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,35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