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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反訴原告 被  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,809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,719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