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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  告 王芊予 被   告 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清 被   告 林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「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號」;原判決附表:關於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:原告王芊予、被告林宏彬各負擔八分之一,被告華 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 告王芊予、被告林宏彬各負擔八分之一,被告華倫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三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