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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  告 正欣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南輝 被   告 群益開發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4,460元, 此項裁定均已於108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