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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  告 彰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州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PROMUTUEL DEUX-MONTAGNES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,或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 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 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 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、第2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管轄 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;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,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 構以雙掛號發送,以為送達,並將掛號回執附卷。囑託外國 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 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;前項送 達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,仍應 以我國文字製作,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 關訴訟文書之譯本。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 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 譯本外,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;依民事訴訟法 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 關訴訟文書之譯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及辦理民事訴訟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定。末按訴 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;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,應附記所用之 方言或外國語文,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所起訴之被告PROMUTUEL DEUX-MONTAGNES本國人,而 為外國法人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自應提出其本國語言訴訟 文書之譯本,以利被告瞭解可能性及時性。且被告屬外國 法人組織者,其組織型態、是否合法設立、其法定代理人為 何及是否經合法代理等,以及如何確定當事人之同一性,均 不明確,是以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,茲依首揭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一、民事起訴狀英文譯本。 二、被告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據、其事務所所在地址、設立登記等 證明文件資料。(如資料非中文,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 。) 三、被告法定代理人、護照號碼、住居所在地址,及合法代理之 證明文件資料。(如資料非中文,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 。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