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號
原 告 彰溢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益州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PROMUTUEL DEUX-MONTAGNES 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
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
當事人能力,或有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第3 款、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
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
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
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
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
、第2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管轄
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;
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,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
構以雙掛號發送,以為送達,並將掛號回執附卷。囑託外國
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
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;前項送
達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其送達之通知及
裁判書類,仍應
以我國文字製作,
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
關訴訟文書之譯本。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
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
譯本外,關於法院之
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;依民事訴訟法
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
關訴訟文書之譯本。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及辦理民事訴訟事
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定。末按訴
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;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,應附記所用之
方言或外國語文,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所起訴之被告PROMUTUEL DEUX-MONTAGNES
非本國人,而
為外國法人,
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自應提出其本國語言訴訟
文書之譯本,以利被告瞭解可能性及
適時性。且被告屬外國
法人組織者,其組織型態、是否合法設立、其法定代理人為
何及是否經合法代理等,以及如何確定當事人之同一性,均
不明確,
是以,
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,茲依首揭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徐沛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雪鈴
附表
一、民事
起訴狀英文譯本。
二、被告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據、其事務所所在地址、設立登記等
證明文件資料。(如資料非中文,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
。)
三、被告法定代理人、護照號碼、
住居所在地址,及合法代理之
證明文件資料。(如資料非中文,應一併提出完整中文譯本
。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