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359號
上 訴 人 蕭淑令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彰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、沈玉萍、朱慶雲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院核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11,990元,應徵
裁判費76,04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