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461號
上 訴 人 晟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翊城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
本件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
本件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