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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修復漏水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489號
上 訴 人即
原      告  鄭不碟 


            謝清鎮 

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張禮安律師
上訴人
被      告  張雪美 
訴訟代理人  施瑞章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石育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及原審訴訟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王姿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謝志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