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
上 訴 人 陳美蓉
被
上訴人 順瑜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平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5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「一、原判決不
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,被上訴人之訴
駁回。二、第一、二審
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。」,是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53,9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4,04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