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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陳美蓉 被上訴人  順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「一、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,被上訴人之訴駁回。二、第一、二審 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。」,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853,9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04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竹君